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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网络无障碍法律和政策

2019.07.23 mf_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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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不可能避免使用互联网。尽管万国网起源鲜明,最初是斯巴达的目的,但它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完全无处不在。无论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出于教育目的,还是仅仅出于休闲目的,全球几乎每个人都尽可能使用互联网。

也就是说,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是,每个人都无法访问互联网。对于某些人来说,存在阻碍他们使用在线内容或资源的障碍。这些可能是身体残疾或条件,但它们可能包括经济或文化因素。为了防止或减轻这种影响,负责任的国家最好制定政策,使所有公民都可以访问网络内容。

当然,有关方面会有几个问题。制定这样的政策需要什么标准?迄今为止哪些国家/地区有此类政策 ;现行政策涵盖哪些内容?这些是本文旨在回答的问题。

 

国际网络无障碍法律和政策


Web可访问性策略设计

一个参考点

在制定网络无障碍政策时,各国或组织(如政府)必须考虑该政策的目标。宣布所有人都可以访问网络内容对于理想主义者来说可能已足够,但如果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它将永远不会成功执行。内部组织的起草政策与编写覆盖整个国家的政策完全不同。为了告知此类设计,W3C提供了许多可用资源,例如其Web可访问性计划(WAI)下的Web内容可访问性指南(WCAG)。由于许多这些资源与互联网本身一起发展,有关各方必须保持最新状态。


一致性

可访问性策略的另一个关键考虑因素是遵循它的组织所期望的一致性程度。根据WAI指南,有三个级别的一致性--A,AA和AAA - 在WCAG的2.1版本中指定。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A级是最低合规性,而AAA是最高合规性。一致性水平会因具体组织而异,但任何组织的合理目标都可能是AA级。政策设计者还必须权衡他们可以合理期望的相关程度。


范围

政策设计者必须权衡的下一个因素是政策的范围; 即,它适用于哪种网络内容。由于并非所有在线内容都是平等的,因此设计人员必须平衡可访问性规则与相关内容的功能。例如,考虑到应用于每个内容的格式,将相同的规则应用于移动内容和基于桌面的内容是不合理的。其他类型的内容(例如第三方和遗留内容)也需要不同的规则集。通过了解每种类型的内容能够做什么,政策制定者可以针对每种类型确保最大程度的一致性。


里程碑

在一个完美的世界中,政策下列出的所有组织都已经符合它。由于这个世界远非完美,决策者必须意识到哪些政党违反了它。一旦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必须制定计划来纠正缺陷。任何可访问性策略都需要明确的里程碑,这些里程碑会导致策略中概述的最低一致性,并且具有特定日期。这些里程碑也可以表明一致性的进展或速度。对于那些事先达成一致性的罕见情况,政策制定者可以包括上次审查该政策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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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内容

为了应用于任何Web资源,可访问性策略必须考虑可能由第三方提供的内容。由于某些第三方可以提供专业服务,他们可能会监督任何网站的重要部分。例如,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使用PayPal付款; 在这里,PayPal是第三方。即使网站所有者不提供PayPal的内容,他们仍然对其网站上的任何内容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所有者必须确保所有第三方都了解并遵守适用的政策。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业主必须提供符合该政策的替代方案。


监督和审查

一旦政策的里程碑到位,决策者必须建立定期的进度审查。这不仅可以确保遵循政策,还可以为反馈创造机会。在审核适用的内容后,审核用户可以分享他们的经验,并指出他们遇到的障碍(如果有的话)。如果决策者尚未制定收集和回答反馈的框架,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每次审核后,都应更新政策,以反映迄今取得的进展,无论是对时间表的更改还是里程碑的完成。


保养

当一个可访问性政策到位时,它的设计师可能会想要满足自己的成就。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单独的政策很快就会过时或过时; 对于像互联网一样可变的媒体,这是双重的。定期研究网络可访问性将确保任何政策保持相关并符合新标准和现有标准。如果出现新内容或任何新工具可用,则可能需要调整策略范围。在保持可访问性方面,警惕性是政策制定者的朋友,因为疏忽是疏忽的途径。


长期战略

拥有Web可访问性策略是一个很好的想法,但更好的一个是拥有一个整体可访问性策略。那些熟悉可访问性原则的人,如果没有,W3C很乐意启发那些知道政策只是一个方面的人。在事实可以接受之后实施可访问性,但从一开始就将其纳入Web开发是一个更明智的选择。通过利用可访问性原则,开发人员可以为任何用户优化其内容,同时降低成本。牢记可访问性真正使每个人受益。

虽然上述因素有助于为任何政策制定提供信息,但审查现有政策也是有益的。以下是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的政策。

国家

法律名称

法律类型

澳大利亚

1992年残疾歧视法

不歧视

澳大利亚

采购标准指南

采购建议书

加拿大

人权法

不歧视

加拿大

传播和联邦身份政策

强制性政策

中国

1990年修订的“残疾人保护法”

无障碍法律

中国

自愿网络无障碍标准

建议

丹麦

关于在公共部门使用软件开放标准的协议

强制性政策

欧洲联盟

网络和移动无障碍指令

无障碍法律

欧洲联盟

欧洲无障碍法案(拟议)

法案

欧洲联盟

欧盟指令2016/2012

无障碍法律

芬兰

公共部门电子服务和通信法

无障碍法律

法国

法律编号2005-102第47条

无障碍法律

法国

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一般无障碍框架的2015年4月29日命令

无障碍法律

法国

法律编号2016-1321第106条

数字治理法

德国

2002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法”

不歧视法

德国

关于无障碍信息技术的联邦条例

无障碍政策

香港

政府网站传播信息指南

强制性政策

印度

2016年残疾人权利法案(RPD)

不歧视法

印度

印度政府网站指南

强制性政策

爱尔兰

“残疾法”,2005年

无障碍法律

爱尔兰

2000至2004年平等地位法案

不歧视法

爱尔兰

就业平等法案1998年和2004年

不歧视法

以色列

经修正的“残疾人平等权利法”

不歧视法

意大利

2004年1月9日法律,n。4“支持残疾人获取IT工具的规定”(Stanca Law)

无障碍法律

日本

关于建立先进信息和电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法案

无障碍法律

荷兰

2012年采购法

采购法

荷兰

荷兰的政策

强制性政策

新西兰

1993年人权法,包括修正案

不歧视法

新西兰

在线实践指南

强制性政策

挪威

ICT通用设计规定

不歧视法

大韩民国

关于残疾人福利法

不歧视法

瑞典

歧视法(2008:567)

不歧视法

瑞士

经修正的“消除残疾人不平等联邦法”

不歧视法

台湾

网站无障碍指南2.0

强制性政策

英国

2010年平等法

不歧视法

美国

经修正的1973年美国康复法案第508条

采购法,无障碍法

美国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修正案

不歧视法

美国

经修正的1973年美国康复法案第504条

不歧视法

美国

1996年“电信法”第255条

不歧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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